《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见4月18日《信息时报》)
教师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是两千多年来的教育经验。但是,这些年来,随着赏识教育盛行,社会上出现了反对惩戒学生的思潮,认为惩戒会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是非人性化的教育。教师惩戒学生,往往引起家长和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是法律的惩处。当然,其中有一些惩戒措施存在太过分的问题,但抵制正常的惩戒教育也是不正常的。在这种思潮下,老师不敢管学生,怕惹麻烦;一些“熊孩子”无法无天,旷课打游戏、欺凌同学,甚至有个别走向犯罪道路。
其实,惩戒和赏识是教育这个硬币的两个面,缺一不可。惩戒教育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也是教师法定的责任。中小学生正处在规矩形成的阶段,这种规矩是与他人相处、融入社会必须遵循的。怎么形成规矩?人文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就是说,对做得对的事情,合规矩的事情,教师家长给予表扬,学生就会继续这样的行为;反之,做不合规矩,会给自己、别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事情,就应受到惩戒,这样才能抑制学生重复同样的行为。只有赏识,没有惩戒,往往会是非不分,让青少年形成唯我独尊的性格。2016年,黑龙江省肇东市一个16岁女孩将母亲用胶带捆绑起来要钱,致母亲死亡。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邀请的专家李玫瑾教授分析孩子成长过程,说没有惩戒,孩子没有形成“什么事情不能干、无论如何也不能干”的规矩,是悲剧生成的一个原因。此外,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被赋予一定的、管理学生的强制性的权力。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
赋予教师惩戒权,广东不是第一例。2009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要求:“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就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然而,这些年来,惩戒教育依然是举步维艰,何故?一是惩戒教育还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二是惩戒教育只是一个模糊概念,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属于惩戒措施,哪些会被认为是“非人性体罚”。针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惩戒教育理念,一方面要细化惩戒教育的规定,让惩戒教育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发挥作用,助推青少年健康成长。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