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强调“科班出身”无可厚非

2017年07月13日00:00

来源:光明日报

   司法部不久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情况”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从明年开始是否能参加司法考试备受关注。对此,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回应称,司法部正在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指导思想就是既坚持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又考虑到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充分回应公众和社会的预期。

  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今年是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有着16年历史的国家司法考试,将在2018年正式改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原先通过司法考试的除了法律科班毕业生,也有不少是“半路出家”的。不过,从2018年开始,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再出现了,因为如果没有法律学历背景,仅凭对法律事业的一腔热情,原则上无法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现行的司法考试报名对专业并没有严格要求,只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事实上,每年也会有一批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通过这项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考试。而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其中影响面最广的就是对学历及专业上的限制: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种资格的变化,意味着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法律基础要求或者法律实践要求,没有受过法律学历教育,很可能就从此无缘从事法律工作。

   我们可以理解,之所以要对报考资格作出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目的就是要把好“进口关”,从源头上提高法律从业资格准入的门槛。尽管短期内可能会牺牲掉极少数人,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提高法律从业者的素质,塑造真正高素养、有法律认同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司法考试制度自2001年建立和实施以来,为我们国家选拔和储备了大量法律职业人才。据统计,自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以来,通过司法考试的有85万余人。但随之伴生的各种诟病和质疑也始终未曾消减,其中最具有讽刺意味的就是根据司法考试通过率的数据分析,非法学专业类的考生通过率居然高于法学专业的考生,博士生不如硕士生,硕士生不如本科生,法科生不如非法科生的现象令人担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把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对法律职业人员培育规律的遵循、尊重和回归。因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改此前司法考试对报考学历背景的规定,并不是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歧视或偏见,而是在总结16年来司法考试经验、检视法学教育状况、回应法律职业需求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政策调整,主要目的在于加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学科背景的专业性,提高法律职业人员职业素养的专业性,最终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受认可程度。

   首先,这一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与发展趋势。西方国家法治传统悠久,民众普遍视法律职业为一种必须经过长期亲历、研修、训练,拥有“人工理性”思维方法才能胜任的特殊职业,仅凭常识或生活积累而形成的“自然理性”并不足以驾驭。因为千百年的法治之路反复揭示,法律执业者对法律理解与运用的程度,与其受过的法学教育水平或法律实践背景息息相关。尽管世界上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司法考试模式,资格考试也仅是各国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但是强调有法学教育或法律实践背景,却已成为普遍共识。比如,美国规定只有“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日本法学或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先经“法科大学院”毕业,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韩国也曾未对司法考试报名作专业限制,导致法科生入学就以通过一考定终身的司法考试为主要学习目的,其他专业的学生死记硬背之后通过考试却难以胜任相关职位,不得不在2007年正式将报考资格调整为受过法学教育的研究生。

   其次,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融合。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高位运行,法科毕业生已经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尴尬局面,当务之急不是扩大数量,而是提高质量。因为制约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已由法律人才的严重不足,转变为法律人才总量过剩与高端人才缺口扩大的结构性问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做出检验,法学教育是系统培养、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两者共同之处都是为了筛选优秀的人才从事法律工作。只有推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上实现与法学教育的接轨,突出考生的法律教育背景,才能够更好地承“法学教育”启“法律职业”,破解两者之间存在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两难困境”。

   此次新规出台,可谓是理性、长远、辩证认识二者关系的一大成果,有助于正确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引导、促进作用,使得将来的法律人因为有着相同教育背景、共同法律信仰、一致职业共识而真正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当然,对于试图从事法律职业的非法科生,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完全可以选择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取得报考资格。

  (作者:虞浔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