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不是宰客的挡箭牌

2017年07月21日00: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潘铎印

  21CN新闻网报道,近日7名广州游客在广西北海市一家大排档就餐,点了炒油麦菜、白灼大虾、龙须鱼等6个菜,花了2023元钱。当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表示,游客所点的几个海鲜品种市场价较高,且该大排档海鲜池的海鲜均明码标价,目前暂不能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

  顾客感觉被宰,于是投诉了工商局。而工商局经检查后发现店家明码标价没有任何问题,目前暂不能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于是将问题推给了物价局。宰客行为成立与否,则要等着最后物价部门的一纸裁定。

  只要“明码标价”,就不能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这种调查结果难以令消费者和公众信服。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与《价格法》配套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则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定价和标价,不得非法牟取暴利。我们看到,目前北海市工商局已责令该排档停业整顿。

  “明码标价”不是宰客的“挡箭牌”。事实上,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获悉商品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前提是公平、合法、诚实、守信,而不是拍脑袋定价,更不是随意标价,否则就涉嫌欺诈。从公共服务上讲,大排档是公共服务场所,理应遵守公共服务行业道德,家常菜收“天价”,有违公共服务行业道德规范。可见,商品明码标价了,并非商家就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明码标价”也要立规矩。明码标价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一种国际通用惯例,已经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明码标价”并不能代表没有欺诈,也不能代表没有消费陷阱。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明码标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经营者明码标价意识,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强化商家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创造良性的消费环境。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