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 行政执法应“持证上岗”

2017年07月31日00: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披露,《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3条,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去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其中提到,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此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对《纲要》和《意见》的贯彻落实,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

“临时工”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概念,随着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这一称谓已与时代格格不入——《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基于此,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现实情况是,虽然法律上已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但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仍大量存在,尤以行政执法部门的临时工最为引人关注。

众所周知,行政执法部门的成本支付是依靠税收而不是借助罚款和收费实现的。但在很多地区,城管多数都是临时聘用人员,其工资主要来源于罚款提成。当执法者的“饭碗”与罚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矛盾与冲突几乎不可避免——对于那些“编外执法者”来说,钓鱼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普遍存在,游离于体制外的他们难以受到相应的约束和处罚。当罚款数目直接决定自己收入情况的时候,如何让他们阻挡内心的冲动?毕竟,滥用执法权是何等便利简单,又是何其利润丰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每逢暴力执法之类的执法丑闻发生,总有一些部门习惯于抛出“临时工”来应对舆论。在这些用人单位眼中,临时工既可以分担部门工作,又可以节约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紧要关头扮演李代桃僵的“挡箭牌”。正是基于种种部门利益的考虑,临时工成为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并因此饱受诟病。《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临时工扮演执法者的角色,本身就涉嫌违法,这也正是从中央到地方叫停临时工执法的关键所在。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不仅禁止临时工执法,而且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准入条件。也就是说,无论“临时工”还是“正式工”,从事执法工作都必须“持证上岗”。相比起叫停临时工执法来说,这一新规同样值得关注。毋庸讳言,与庞大的行政执法权相比,城管自身的执法行为长期以来并未受到有效制约,执法不当因此屡见不鲜。如果行政执法者的权力不受约束,难免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造混乱,尽管执法过程可能高效,其结果却往往与公众需要大相径庭——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都得不到捍卫,如何奢望其能人性化对待每一位弱势群体?强调“持证上岗”,不仅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同时也是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和制约,以“依法”为前提,行政执法才能在执法效率与法律权威之间达成统一。作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执法部门的言行举止和人员配置首先应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给“临时工”一个合理的身份和出路,既是开展执法工作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改善基层执法生态的必要之举。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