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红罐”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2017年08月24日00: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扶青

历经5年之久,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终有结果。5年前,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争夺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双方互诉至法院,2014年广东高院裁定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此后双方依然僵持不下,并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两家对涉案“红罐”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包装装潢的权益。

围绕“红罐”的恩怨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彼时,广药集团持有王老吉商标,加多宝(隶属香港鸿道集团)从广药购得10年商标使用权,用于生产红罐王老吉,广药则继续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在鸿道集团经营下,红罐王老吉迅速从地方性饮料品牌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紧接着,鸿道与广药签订的第二份协议被认定无效,广药集团取回商标,争议就此产生。此时的红罐装已颇有品牌价值,但它该属于谁?广药集团认为,“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字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和商标权具有一致性,法理上都是自己的权益。加多宝则主张,商标权是一回事,包装装潢权益是另一回事,红罐王老吉之所以对消费者形成显著的识别作用,加多宝起到的作用更大,相关权益属于自己。

这里涉及的红罐包装,法律名词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但如何区别商标和包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没有具体说明包装与商标是否可分,同时也没有规定收回商标授权的同时,能否收回相应商品包装权益。放至现实生活,商标和包装权益能不能区分的争议也正变得越来越常见。由此可见,“红罐之争”的判决不仅解决具体问题,其展示出的方法和思路也势必对以后的案例形成启示。

结果证明这是一次“双赢”判决。判决文书显示,最高法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历史发展过程、双方合作背景、消费者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认为双方均对包装装潢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最终作出了“共享”判决。此外,该案体现司法智慧的另一个地方在于,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而且特别提出“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多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结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的“要统筹兼顾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坚持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可以预见,该案将有望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例标志性判决。

同行是冤家,但一个优秀对手也是前进道路上的帮手。近年来,凉茶行业的发展已略显疲态,这不仅是因为凉茶行业已经走过高速扩张阶段,一定程度上也与两家企业过度聚焦于对方,而忽略了自身的品类扩张和健康发展有关。结合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相爱相杀”的例子,双方该意识到,当法院已经作出最终判决,双方就应该把心思放到创新产品、提升品质上去。只有从竞争走向竞合,才能不断做大做强凉茶行业。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