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有风险 电子凭证如何“铁证如山”

2017年09月06日00: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当证据?这姑娘的2000元讨不回来了……”连日来,一则失败诉讼引发的讨论文章在河南多家法院的公号上转载,提醒市民微信转账借钱需谨慎。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您是否有留意到?

案件其实很简单:当事人小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快递小哥2000元钱,没想到,快递小哥不仅没还钱,还消失不见了。小琳出具一张转账截图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小哥还款,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对于这样的结果,感到难以理解的不只是当事人小琳,不少网友都提出,微信转账有记录可循,这就是借钱的可靠凭证,为啥打官司的时候不管用?网友的不满很容易理解:一方面,很多人都进行过类似的网络转账操作;另一方面,电子凭证作为合法证据确实有法可依——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施行。其中指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在网络时代的创新与变革,其积极意义毋庸赘言。不过,可以“呈堂”,未必一定会被法院采纳,网友之所以对小琳的境遇表示不解,在于模糊了一个关键概念:“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不意味着“最终被法院采纳的证据”。

一场官司的输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较量的结果。所有“呈堂证供”,必须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等法定程序,才能最终被法院采纳。毋庸讳言,相比起传统证据形式,以网络数据为表现的电子凭证更容易篡改和伪造,鉴别其中真伪,显然已大大超出了法官的知识体系和业务范畴。本着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法官的审慎和严谨不难理解。正因为如此,法律界人士郑重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重要对话等信息也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当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电子凭证也能“铁证如山”的时候,此类案件的出现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提醒:网络交易有风险,留存证据要谨慎。如果做不到“白纸黑字”式传统证据,在涉及网络交易的时候,不妨通过申请公证等方法加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交易日渐普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除了寄希望于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之外,每个人也有必要增强相应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确保“铁证如山”,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保障权益。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