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全社会见义勇为的广泛价值认同

2017年10月16日16:32

来源:中青网

  见义勇为者子女参加中高考,可以依法加分;见义勇为者死亡,将一次性给予百万抚恤金;河南人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10月15日 《大河报》)

  在一个盛行“浅阅读”的时代里,“见义勇为百万抚恤金”迅速地吸引了公众眼球。激励与回报机制的“加码”,向全社会传递出更加尊重、更加认同见义勇为者的符号信息,有助于提升人们见义勇为的意愿与动力――对他人的痛苦有着敏感的反应能力,当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者不能被忽略和漠视。

  见义勇为既需要成本,也有风险。在传统的熟人社会,见义勇为者的不求回报和获救者的知恩图报成为一种约定俗成、心照不宣的良好互动,从而避免了直接言利的庸俗与乏味。施救者通常不会主动要求报酬和感谢,而是把回报的决定权留给被救者。

  在现代社会里,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价值观念多元化,让一些人拒绝履行回报义务,甚至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麻木、冷漠地转身离场。当隐性的见义勇为回报机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难免会让好心人产生失落感,甚至会引发见义勇为是否值得的疑问。

  见义勇为难以得到激励,也遭遇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式微,一些受益者拒绝回报甚至“冷漠离去”。河南省对见义勇为的“力挺”,不仅体现在百万抚恤金的大手笔上,而是在于制度设计的人性化、实施操作上的精细化。只有提升价值认同,见义勇为才会更有感召力与影响力。

  不论是按照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分别发放100万、80万、60万、40万的抚恤奖金,实现了区别对待、精准奖励;还是在见义勇为人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上更加灵活、更加契合实际,让见义勇为不受地域限制,抑或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就业上的帮扶与倾斜性的“弱势补偿”,从一次性关爱转变为长久性关爱;当奖励与保障举措更有效力,既能更好地惠及见义勇为者,也能提升公众见义勇为的动力。

  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补偿与回馈,不是将利他行为、道德行为功利化,而是在于唤醒人们心中的正义和担当,让他们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信心与勇气。关注见义勇为者的生存生态,“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只有让奖励与保障措施更有“准头”,激励与回报手段更有效力,见义勇为才会在更广范围内引领社会风尚。(杨朝清)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