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了,隐私咋办?

2017年12月19日09:37

来源:人民日报

  法治应该牢牢勒住技术发展的缰绳

  日前,一篇名为《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引发热议。文章称,不少购买某公司智能摄像头的商家将自己在餐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监控到的画面放到该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导致他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不论吃饭、购物,还是上网、健身,有无数双眼睛盯着自己,想想都可怕。直播乱象带来的个人隐私“裸奔”令人焦虑:在互联网、大数据爆炸式发展和传播技术、渠道不断迭代更新的今天,如何保护日益脆弱的个人隐私?

  在这一直播事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首先,使用智能摄像头的商家是否清晰知晓所拍摄的画面会被直播?这一告知义务应由开发智能摄像头的公司承担。公司回应说其摄像头默认状态是未开启直播功能的,直播是商家自主操作的。言下之意,商家知情。其次,被直播的公众是否清晰知晓自己处于被直播的状态中?这一告知义务应由使用智能摄像头的商家承担。开发公司说,已经要求商家张贴提示,告知顾客。奈何他们不听啊。

  即便上述回应成立,这公司就没有责任了吗?直播的画面是否涉及侵犯隐私,公司直播平台应该承担审查义务,如审查直播区域有无明显直播提示,直播提示有无出现在画面中等等。如果有很多人糊里糊涂被直播,那这和摄像头用户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有关系,和该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也有关系。

  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对隐私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层出不穷的侵犯隐私权的现象,让现有立法捉襟见肘。法学界曾呼吁,加快制定人格权法,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作出细化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化、大数据、自媒体时代的人格权保护作出法律制度安排,并在民法典编纂中,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使得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被无限放大,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发布,即可能在瞬间实现世界范围的传播,这是与传统条件下侵犯人格权的显著不同。因此,必须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随时对可能失控的乱象踩刹车,牢牢勒住技术发展的缰绳。(徐 隽)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