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应纳入劳动用工范畴监管

2018年04月04日09:25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第一天晚上8:00上班,到第二天早上7:50才可以下班,每日工作长达近12个小时,实习期间受伤不允许休息,生病不允许请假……近日,广西桂林网友陌晓发在微博上的一段文字引发外界关注。陌晓描述的是她读中职的妹妹在广东一家企业实习的情形,文字后面还附上了她妹妹在实习期间被烫伤的图片。(见4月3日《中国青年报》)

  应当说,对职校实习并不缺少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等4部局2016年就出台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例如,除专业和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实习单位须按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以上的标准及时、足额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报酬等,都是明确的权益保护设计。

  但是实习生权益谁来保护,却模糊不清,规定要求实习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是监督的主体。然而,很多的实习都发生在异地,这意味着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基本形同虚设。与教育部门对实习劳动的管理相比,劳动部门对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保护的监管显然职能要强了许多,但令人遗憾的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对劳动部门如何管理几乎没有实质的规定。

  实习应当纳入劳动用工范畴监管,实习带有明显的用工性质,并且有更优先保护的特性,需要统一到劳动维权的机制与渠道来,针对企业的规范和约束。这样还可以避免“九龙治水”的管理割裂,增强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有效性。(木须虫)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