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应当规范,直播不能任性

2018年04月16日09:3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4月11日,龙女士和丈夫入住成都市春熙路某酒店,洗过澡换了衣服之后,却发现床头上方有一个实时播放的摄像头。得知龙女士的遭遇后,成都网友“炸”开了锅。出差、旅行都不可避免地会入住酒店,“第三只眼睛”如此防不胜防,下一个被偷窥的会不会是自己呢?目前,成都警方已介入调查。《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登录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可“坐观”各地实时监控摄像头拍摄的景象,成都的一些餐馆、地下车库都包括在内。

  现实生活中,公共空间的视频监控随处可见,安装主体也五花八门,有的属于公共部门,有的属于企事业单位,还有的则是私人安装。谁能安装、在哪儿安装、怎么安装都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由此引发的信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基于此,公安部于2016年年底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公安部“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了两方面内容:首先是,一切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其次是,擅自安装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征求意见稿”体现的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公共管理边界的划定,其积极意义毋庸赘言。不过,如果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仍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如何界定?身处公共空间,必然意味着个人隐私作出一定让渡,只有明确什么样的个人隐私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才能明确哪些公共空间不能安装公共视频监控。接下来的问题是,那些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公共视频监控应该怎么办?现实生活中,公共监控视频不仅数量繁多,而且设置主体也往往五花八门,公安部门之外,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甚至一些临街店铺,都安装有属于自己的监控设施。要想拆除那些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监控设施,必然需要进行大范围摸底排查,由此有必要对监控设施的所有人一一“验明正身”。

  相比起视频监控的安装和使用,另外一个值得反思的内容就是网络直播的边界在哪里?互联网已进入“直播时代”,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网络表演(直播)社会价值报告》显示,2017年网络表演(直播)市场整体营收规模达到304.5亿元,平台数量200多家。庞大的参与群体,巨大的利益诱惑,当网络直播成为一种低门槛、高收益的产业,整个行业不免泥沙俱下、乱象丛生。一方面,有人什么都敢直播,为了吸引眼球,暴力、色情、低俗等内容无所不用其极;另一方面,有人哪里都敢直播,就连酒店、浴室等私密空间也概莫能外。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提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于违反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对于涉黄低俗等直播内容来说,及时阻断传播、设立“黑名单”可谓双管齐下,但对于那些模棱两可的直播内容来说,新规的约束力未免会打上折扣——餐厅、地下车库等场所是否可以直播尚未有公论,何以杜绝泄露隐私事件的发生?

  作为全民共享平台,网络直播虽然多由个人主持,但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无论其内容还是范围都不能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他人权益。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搏出位”式网络直播的同时,网络直播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细分和完善,而第一步不妨先从明确直播范围开始。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