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河长”也该成为治水“主角”

2018年09月04日07:45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墨人

  8月30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人大工委聘任新当选的10多名街道居民代表担任“民间河长”,并立即组织他们巡河护水,在龙山村琪头山港打捞清理水葫芦。这种创新居民代表履职方式的举措,值得肯定。

  当前,各级“河长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各级各地都明确了本级本地的河长及职责,为水污染防治构建起了强有力的领导责任体系。但现实工作中,各级“河长”都非专职,对相应河道的巡查有时候力不从心。而探索招募“民间河长”,无疑为生态治理引入了另一支生力军。

  其实,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就强调,“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对于水污染防治,广大“生于斯,居于斯”的市民百姓,不但对现实情况最清楚、最了解,而且其治水热情也普遍高涨。推进社会共治,尤其是招募“民间河长”,不但可以化解信息迟缓和监管失灵问题,还可借此带动更多人参与其中,进而使监督企业环境行为更加及时迅速。

  在笔者看来,这是一股不可小觑的正能量。不过,我们也需要警惕一种现象,即把“民间河长”当成一种“面子工程”,最终不了了之。如果对“民间河长”的职责权限定位不准,导致“民间河长”的意见不能及时通达相关部门和决策层,使“民间河长”常处于“说了也白说”的状态,沦为了“花瓶”,成为治水的“配角”,就违背了初衷,也失去了意义。

  “民间河长”绝不应该成为治水“配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了民间力量的监督促进,对各级官方“河长”也能起到用心治水的倒逼作用。有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河长制”,竖起了“公示牌”,但由于缺少监督压力,难免会有虚与委蛇、空搭花架的懒政做派。水污染防治来不得半点马虎,唯有及时给“民间河长”立规赋能,强化亮明身份、透明监督的职责,让“民间河长”也成为治水“主角”,且在各方面激励和保护其监督热情,方能使水污染治理更少“跑冒漏滴”,形成守护绿水青山的强大合力。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