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应恪守宽严相济

2018年09月20日08:3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许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据9月18日新华社报道)

  关于正当防卫法律认定的讨论,由来已久,从去年山东于欢案,再到前不久的昆山于海明反杀龙哥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问题一次次成为全面探讨的公共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此番发文已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纳入下一步司法解释起草、修改、完善的重点规划之一,既顺应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能更好地体现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字面看只是一字之差,可对当事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有着天壤之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来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这就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法官在个案处理中也会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把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对当事人而言就是一个冤案;如果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就纵容了犯罪。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而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没有从法律层面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点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上应当得到足够的体现。如果在正当防卫的掌握上从严、防卫过当适用过宽,则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鼓励正当防卫,则应当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上,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准入”门槛,要在标准设定上站在正当防卫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即从标准认定上要有利于防卫人。唯有如此,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才会毫无顾虑地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唯有如此,才会尽可能地杜绝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情形的发生。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