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解聘物业,好!

2018年10月19日07:54

来源:河南日报

  日前,《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见10月18日《齐鲁晚报》)

  业主拥有对物业的“解聘权”显然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尽管不断强化对物业的监管,但物业管理现状仍不尽如人意。比如因为管理不到位,有的小区无论卫生、治安,都有着诸多问题。不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局面。业主们付了物业费,未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就在于业主缺少话语权,更遑论对物业的“解聘权”。因此,加强业主对物业的监督考核,实行“优胜劣汰”,业主有权把不合格物业淘汰出局,已是势在必行。

  其实,物业管理技术含量并不高,也因此,是入市门槛较低的一个行业。如果再放松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质量无从保证,并影响整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市民的居住质量。业主的“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个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监督物业、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业委会首先应该健全组织架构,并有一定的经费支持,这需要有关方面发挥引导和主导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唯如此,业主的“解聘权”才能落到实处,也真正发挥威慑力。

  (钱夙伟)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