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018年11月02日08:44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样在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如果说刑诉法“大修”旨在维护程序正义,人民法院组织法“大修”显然是为了提供相应的配套保障,以此来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改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大修”,显然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此番刑诉法“大修”,有一处很容易被忽略的亮点——进一步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其背景是,国家监察法表决通过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职能整体转移,随着监察机关办理的一些案件陆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迫切需要修改相关法律。

  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检察院的职权面临调整,如何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侦查阶段如何分工?相关案件如何交接?这些都需要法律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为此,刑诉法修正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了相应的职权范围与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检察院来说,以法律形式明确特定环节、特定人员、特定罪名的立案权,可以实现与监察法的衔接与协作,检察院以拘留对接监察机关作出的留置措施,更是有助于实现检察院与监察委“无缝衔接”。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强调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鼓励法院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职。按照刑诉法最新规定,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难看出,监察委、检察院与法院既存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又存在彼此制约、互相监督,由此更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确认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完善司法权的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成为看得见的司法实践,让刑诉法展现出强大生命力,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大河报评论员赵志疆)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