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指出,近年发现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11月29日《人民日报》)
严防档案造假,不仅是用人的公平、公道问题,更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按照现行干部调整机制,档案是干部变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往往在民意反映的基础上,尤其在基本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只能根据档案记载的基本情况,决定某个人的升退去留。如果档案记载的干部基本情况失真了,就会导致用人上的不公,甚至失察。
正因为干部人事档案是选贤举能、科学合理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才有人挖空心思做手脚,抽真换假,寻机涂改,不一而足。在档案信息中,出现了一些“三龄一历”(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基本信息前后不符,工龄越长,年龄越小,学历越高等现象,更有甚者,伪造履历,就是想方设法“改”的结果。
按规矩,本人档案不给本人见面,怎么能够改档案?这就说明,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一种情形是搞利益输送,请托能够接触档案的人改档案,另一种情形是借整理档案之机神不知鬼不觉的改档案。笔者的位朋友曾经谈到,早年他的一位同事被借用到组织人事部门帮助整理档案,从此就由老兄变成老弟了。
《条例》新设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对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环节,有针对性的明确了制度规定、亮明了红线警示。提出的“十一严禁”,划出了工作底线,标明了工作禁区,无疑是坚固的警戒隔断。这样的严管,无疑为档案保真设计了制度底座。
要保证档案的真实“原创性”,在《条例》的框架内,还需要细化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责任制,各个环节都要由专人负责,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插手。有些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沿袭隔几年借调人员集中整理档案的做法,事实证明极不严谨。接触档案的人手多了,即便发现档案涂改,也无从查起。专人专责,出了问题易查易究。有了责任压力,才能保证档案资料不敢也不能按“需求”涂改。(张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