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霸座”应“扩容”

2018年12月26日07:48

来源:河南日报

  12月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针对火车上“霸座”“霸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见12月24日《北京晨报》)

  作为重在保护私权利的民法典,拟把旅客对号入座写入以规制“霸座”,充分体现出立法者高度关注损害私权利的新问题。虽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可以治理“霸座”行为,但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将“霸座”入法,既对旅客的震慑作用有限,在实践中也不利于执法。一旦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不仅震慑作用更明显,还能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

  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值得期待。不过,以权威立法来规制“霸座”,规制对象不宜局限于旅客,这是因为其他领域也存在类似“霸座”现象,比如,近日北京喜剧院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对号入座,拿着后排的票却非要坐在前排,引发争执,导致演出推迟10分钟。因此有必要把其他不对号入座的行为,也统一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立法者关注现实问题,让法律与现实保持“零距离”,法律的效应才能更好显现。 (冯海宁)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