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经大队领导讨论,要求你立即停止工作。”1月22日,浙江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赵伟群接到了一张“红牌”。强制“停工”的下一句要求很温情——回家休息,陪伴家人。此时,身体不适的赵伟群不仅周末加班,还熬了两个通宵。(见1月28日《新京报》)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都倡导“白加黑”“5+2”的精神,一些单位在评选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时,也把“加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形成了“加班=敬业”“加班=先进”“加班=优秀”的惯性思维,导致很多人身体过于疲劳而又得不到及时休息,直接影响身体健康。而今,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面对连续工作和加班多日的公安民警,果断地发出“强制休息令”,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真正关心和关怀。
首先,作为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连续作战”精神予以肯定的同时,还要分析员工“连续作战”的原因。除紧急的工作需要外,如果大多数的员工加班都与工作效率低下有关,那么,仅靠加班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单位应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健康权益的责任扛在肩上,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科学合理地制定劳动定额,保障员工下班后有充足的时间锻炼身体、参加学习、处理家务。总之,“强制休息令”是一种启迪,告诉我们安排员工上班、加班要依法按规,别再把“拼命加班”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和资本。(袁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