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管教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

2019年04月23日07:33

来源:河南日报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布,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因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也有人指出“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是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见4月21日《新京报》)

  中小学生还不是成年人,身心容易受到伤害,惩戒的运用要满足保护的基本前提。正因如此,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于是,现实中针对学生的管理往往出现“两难”境地——教师管教学生可能掉入“体罚”苛责的陷阱,如果教师不敢管教学生,则又会出现放纵、纵容的局面。

  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其实有两层含义:一是赋权,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力合法化,以利于维护学校教学与教育活动的基本秩序;二是限权,即权力“清单化”与授权化,未授权的即为禁止的、非法的。实际上,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有教师管教权的表述,但都相对笼统与模糊,比如惩戒并未明确禁止,同时体罚被禁止却又失之宽泛。这就要求立法不能再走模糊论之的老路,而应给教师管理权的行使设计规范的办法与细则,特别是在惩戒学生方面,要具体到情形、惩戒方式与相应手段,具有可操作性。  (房清江)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