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广告不能太“任性”

2019年06月11日07:38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申国华

  针对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宣称生产的“配方粉”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速查严处。目前依法查扣了相关配方粉产品、包装材料,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召回产品。(见6月10日《南昌日报》)

  现如今,酒香也怕巷子深,推销产品做一做广告本无可厚非。但一些企业做广告毫无底线可言,有的药品广告居然声称“包治百病”,某系列果汁在其互联网站上宣称可治疗癌症、风湿、糖尿病等25种症疾。据统计,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89654件,其中虚假宣传投诉12069件,占比6.36%。所以,做广告,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太“任性”。

  广告“任性”的背后蕴含巨额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任性广告、虚假广告都是绞尽脑汁故意而为之。为什么?巨额经济利益使然。也许,有的人认为虚假广告都是“兔子的尾巴——不长”,“任性”广告撑不了多久,成不了气候,此话不无道理。但这些虚假广告即使非常短暂,也往往可能给许多消费者带来很大伤害,还容易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此风不刹,既容易造成社会不公,还可能引发“破窗效应”,可谓有百害而无一益。

  预防虚假广告,避免广告“任性”,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入手。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的处罚较轻,特别是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虚假广告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比如,《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按照违法所得的×倍处罚”“情节严重”之类的表述通常很难认定,即使处罚几万元,相对于某些商家获利而言实属轻微。所以,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违法成本,甚至令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才能形成足够震慑。

  从执法角度来说,既要处罚相关企业,又要处罚广告发布平台和代言人。毕竟,广告“任性”不是一个人或者单位造成的,而且错误也不仅在一“家”身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不能仅处罚其中某一个环节,更不能“筐里的柿子只拣软的捏”,而是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然,执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还要将其打入“黑名单”,或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甚至永远禁止再次涉足。如此一来,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加大处罚力度,既斩断利益链条,又让违法企业透支社会诚信、商业信誉,才可能令其望而却步,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不敢做“任性”广告。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