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优质平价”是一种理念回归

2019年07月02日10:09

来源:大河报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连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今后河南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挂钩。(详见今日本报AⅠ·06版)

  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将主要从公路养护、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六方面的内容,对高速公路运营项目进行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高速公路承担着一定的公共职能,有着特定的定价原则与收费标准。不过,作为一种经营行为,高速公路的收费情况不应将消费评价拒之门外。消费领域讲究的是“一分钱一分货”,消费者付出一定的费用,自然希望享受到相应的产品或服务。长期以来,面对高速公路,消费者不仅无从选择,而且也无从评价——无论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如何,该交的过路费一分都不能少;无论做出怎样负面的消费评价,都无法对经营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以此为背景,明确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原则,无疑格外具有现实意义。此举的核心价值不在于降低多少收费,而在于明确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收费标准必须与服务质量相匹配。这不仅是一种市场常识的回归,更是一种公共服务理念的诠释——准公共产品不仅应看重数量,更应看重质量,引入外部评价机制不可或缺。

  实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挂钩,并非河南首创,此前,四川、湖南等地都曾推出过类似规定。与某些地区提出的“优质优价”原则不同,河南此次的最大亮点是“优质平价”。“优质优价”意味着高速公路提供优质服务,就可以适当上浮收费标准。实际操作中,“优质优价”很容易让人质疑“变相涨价”。相比之下,“优质平价”无疑更加科学。提供优质服务是高速公路部门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制定收费标准时预设的前提,认真履职可以内部嘉奖,但不应成为上调收费标准的依据。以“优质平价”“劣质降价”为原则,才能督促高速公路部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主动让利于民。

  明确了评价机制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评价?《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采取全面自查、日常巡查、随即抽查、专项检查、公众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将管理服务质量的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以行业评价为主,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参与,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自纠自查最全面,公众调查最广泛,但这两种评价方式都难免会存在主观因素,在兼顾两种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价,无疑能最大限度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以市场经济的眼光去看,公共产品也应重视服务质量,科学全面的综合评价体系,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在为河南高速公路新政叫好的同时,希望这种公共服务理念能推而广之。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