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信用修复的把关人

2019年07月22日07:3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冯海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给失信主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些失信主体进入信用“黑名单”后,或因为处处受限,或因为知错想改错,就会有修复信用的强烈意愿。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不仅能挽救部分失信主体,也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更完善更人性化。

  目前,信用修复已经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展开。广州市通过为失信主体提供全程在线、免费培训等服务,指导支持1000余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北京市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修复失信行为;浙江出台“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信用修复规范化、制度化。

  《意见》提出可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意味着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成功率会比较高。其中,“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既有利于修复信用,也有利于公益事业。《意见》拓宽了信用修复的思路,对各地已经和正在实施的信用修复工作,具有启示和指导意义。凡是有利于失信市场主体修复信用的方式方法,各地都可以积极探索。修复信用的方式、路径越多,越有利于失信主体认识错误、积极改正。

  信用修复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严格把关。要防止某些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时轻则应付差事、缺乏诚意,重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比如,有的失信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未必遵守,有的失信主体接受专题培训可能走过场。所以,要有相关措施防范信用修复可能出现的问题。

  只有对每一种信用修复方式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结果进行严格把关,才能防止虚假信用修复蒙混过关。还要注意的是,失信主体过去的行为,或多或少对自己的用户、合作方等造成一定伤害,其信用修复能否获得受害方谅解,也应该成为信用修复完成的指标之一。另外,一旦失信主体修复信用后再出现失信行为,要加大信用惩罚,取消其修复资格。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