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9年07月26日07:51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宋鹏伟

  同样的套餐,外卖价格比堂食价格贵11元,还要额外支付9元的外送费。多位市民发现,在一快餐品牌自主开发的APP上,同样的产品,外卖和到店取餐的价格相差较大,其中某套餐价格相差11元。媒体调查发现,多款APP均存在此情况。上述品牌的门店表示,外送与门店自取的价格确实有所差别,这是“公司定的”,而公司为何制定如此规则,该品牌没有进一步解释。(见7月24日《北京青年报》)

  除去外送费,同样的产品价格却不同,这恐怕是多数消费者始料未及的。人们在网络上选择外卖产品时,除了价格因素之外,往往更倾向于那些有实体店铺、知名度高的品牌,为的就是有保证。这个有保证,不仅包括口味,也包括质量、分量和价格。很多人在网上订餐有固定的偏好。那些价格上动手脚的商家,且不说是否涉嫌违法,至少有“杀熟”的嫌疑,在客观上滥用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

  这种行为已涉嫌欺诈消费者,在有些国家商家会遭到重罚。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不同交易条件已经体现在加收的外送费之后,外卖与堂食还有什么不同呢?这很难有合理的解释。有人说,外卖商品需要商家花费一定的人力进行打包,所以价格更高。这个理由完全站不住脚,打包一份餐的成本断不会有11元之多?还有人说,真正的原因是外卖平台会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只能涨价。这同样也说不过去:为何有的套餐不收,有的却收很多?退一步说,就算有这笔钱,也完全可以将其计入外送费中,如今非要混在一起收取,合理的解释或许就是为了“神不知鬼不觉”地从消费者口袋里掏钱了。

  在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商家享有一定的定价权,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两者不是零和博弈关系。正确的做法是,商家提供口味、分量和价格与堂食无异的外卖产品,不得偷梁换柱。如有例外情况,也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同之处,同时将费用区分开来,让消费者自主来选择。反之,打擦边球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长期来看也会影响品牌自身的美誉度,甚至让侵害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成为一种潜规则。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