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仍需“保驾护航”

2019年07月30日07:44

来源:河南日报

  近日,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见7月29日《法制日报》)

  霸王条款、预付卡“陷阱”……屡屡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使得消费者对公益诉讼寄予厚望。为了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就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中消协以及省级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责。然而,这一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抱团维权”模式,走得并不顺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影响了公益诉讼的开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有关的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特别是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等问题,导致消协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面临法律障碍。

  由此可见,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消协组织的公益性,赋予其新的职责,并规定各级政府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等,同时尽快出台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诉讼范围、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内容,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开展消费公益诉讼。通过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对违法商家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让“霸王条款”侵权不敢为、不能为。(吴学安)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