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任性斗气别车,必须严厉惩戒

2019年08月21日07:36

来源:大河报

  □张贵峰

  8月20日,一则《一辆疯狂的大公交……》视频引起不少网友关注。视频中,一辆北京公交车与一辆小客车在大马路上互相追逐、别车,看起来险象环生。目前,北京交管部门已介入,当事驾驶员已被停止驾驶工作接受交管部门的调查;北京公交集团也表示,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该公交车驾驶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因“路怒症”引发的各种“开斗气车”“故意别车”现象,一直屡见不鲜、时有发生,但上述这起最新的斗气、别车,仍不能不让人备感震惊,看得心惊肉跳。

  因为在上述斗气别车事件中,涉事车辆不仅有普通私家小客车,还包括一辆大型公交车。而相比一般小客车间的别车,这种大型公交车参与的斗气别车,性质无疑更加恶劣,潜在社会危害性也更大。一方面,公交车往往载有大量乘客,一旦因斗气别车发生交通事故,势必会祸及许多无辜乘客;另一方面,公交车的“身躯”更加庞大,如视频显示,事件中的公交车非一般城市公交,而是那种“加长版”大型铰接式公交车,而这样的大型公交一旦疯狂斗气别车,对于道路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也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对于上述公交车的任性斗气别车行为,必须依法严肃追究、严厉惩戒,不仅应从“违规变道”“不按规定让行”角度处罚,还应进一步考虑从“追逐竞驶”角度,追究相关驾驶人员“危险驾驶罪”的刑责。因为依据《刑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在上述别车事件中,公交车与小客车之间多次相互追逐别车,明显属于“追逐竞驶”,而考虑到公交车追逐竞驶的巨大潜在危害,显然也足以构成“情节恶劣”。更不用说,近年来,为了更有效维护公交安全,针对“乘客辱骂殴打驾驶员”等各种妨碍公交安全驾驶行为,都是一律追究刑责的;而上述公交车斗气别车行为,其危害性显然并不低于前者,同样也应在刑法层面予以严惩。

  毋庸讳言,上述《刑法》规定中的“情节恶劣”,一直缺乏进一步明确清晰的法律界定——如“强行别车”是否属于一种“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性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在现实中,许多此类斗气别车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而常常仅按“违规变道”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而这样的处罚标准,显然并不适宜,不仅与“斗气别车”的严重危害性并不匹配,也不足以有效惩戒此类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发挥“以儆效尤”的法律惩戒效果。事实上,这也是此类违法行为之所以一直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因此,无论是从严惩斗气别车等“路怒”行为本身,还是从充分发挥法律惩戒效果,以及更全面维护公交安全的角度,对于上述公交车任性别车事件,都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严惩。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