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跃华
近日,北京交警通报了一起“斗气别车”事件: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宝马车一言不合,出现多次轧白实线变道、急刹别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目前,涉事公交车司机已经被暂停工作。北京交警也已开展调查,将依法严肃处理。
公交车司机为逞一时之快,卷入这种“斗气别车”的事件中,把乘客的人身安全抛在了脑后,引起了民众的强烈谴责,公交车司机被“停职”并不能平息人们的愤怒。
曾经,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引发人们的强烈谴责。今年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见,法律对抢方向盘的行为零容忍。同理,公交车司机“斗气别车”,其危害程度并不比抢夺方向盘低,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完全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司机的责任。
依照现有的法律,“斗气别车”轻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被罚款、扣分;重则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于公交车司机来说,应该从重处罚。
2016年,天津两辆公交车在路上斗气导致相撞,两名公交车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但现实中,很多“斗气别车”的公交车司机只是接受公交车公司内部的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只是个例。
公共安全无小事,对于公交车“斗气别车”,应该以公共安全事件来对待,即使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也要严厉惩处,这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随意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超车甚至闯红灯……近年来,一些公交车司机甚至把公交车开出了特殊车辆的感觉,这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作为大众普遍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对公交车司机违规行驶的零容忍制度,建立隐患驾驶员淘汰机制,将隐患驾驶员彻底排除在公交从业群体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