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显示,在入职当月或次月及时参保的企业比例达到77.5%,不过,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居于不合规操作的首位。(见8月27日《工人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包括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无论试用期长短,也无论员工最终能否转正,企业都应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试用期成为社保“盲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对此,有关部门一方面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鉴于一些劳动者不愿较真、不敢较真的现状,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监察,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企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提高其违法成本。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