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义向电商“二选一”说不

2019年09月12日10:39

来源:大河报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在杭州召开。在论坛上,多位法学专家就如何规制电商“二选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电商“二选一”由来已久,早期的电商“二选一”集中在大型促销活动前后,受到打压的也大多是小型商家。相比之下,如今的电商“二选一”已呈现出常态化的趋势,即使是大型企业也不能幸免。从早期欲盖弥彰的“二选一”暗示发展至今,电商平台对商家“二选一”的指示越来越明确,态度也越来越坚决,甚至动辄以搜索降权、屏蔽、关闭活动报名入口相威胁。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开放包容是互联网的特征,强迫商家“二选一”无疑与此背道而驰。

  《电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有法可依”之后,“执法必严”顺理成章成为关注的焦点。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上提到了“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认为“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这番话透露出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电商“二选一”已进入执法视野,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致力于“以案说法”向此类行为全面开战。

  眼下,各大电商平台都在积极筹备“双11”活动,希望在今年的年终大促中多一些良性竞争,少一点恶意倾轧。

编辑:臧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