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孝老假”写进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2日07:42

来源:河南日报

  □路可玫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加深,空巢老人特别是独居老人不断增多,他们尤其需要子女的关爱与照料。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实施30多年,但许多单位根本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劳动报》记者曾对1157位网友进行调查,结果显示,87%的网友“没有休过探亲假”。

  值得一提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年享受5天至15天的休假权。可现实是,“不敢休”“不准休”“休不起”仍然唱主角,劳动者的休假权仍然“写在纸上”。即使单位允许员工休“孝老假”,许多员工也“休不起”。正如有员工说:“我们的档案工资只有几百元,其他的都是绩效工资。如果休探亲假,几千块钱就没了。”所以,放“孝老假”,真是想说爱你不容易。这就需要出台专门法律后续保护措施,既要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也要考虑给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带来的实际负担,从而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得到落实。

  另一方面,破解“养老难”已经成为快速走向老龄化的中国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有统计数据显示,预计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2.43亿,“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在此背景下,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迫切希望子女们能够“常回家看看”。这就需要各地把“孝老假”落实到位,让“假期福利”惠及老人们。

  笔者认为,各地必须采取跟进措施,实施劳动权利救济。一方面把“孝老假”写进劳动合同,规定最低的休假天数,约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扩大劳动者休假的法律保护空间。另一方面发挥工会作用,为劳动者力争休假权。比如,各地工会应该出台相关规定,依法站在劳动者一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另外,要把“孝老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落实司法救济。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勒令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可启动司法救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