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带货”监管别缺位

2019年11月12日07:43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时下,“网红带货”成了一种销售新模式、新业态。《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较前一年劲增180%,每月带货规模超过100万元的直播间超过400个。2018年淘宝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

  事实上,正如传统商务市场一样,“网红带货”不仅是“没有宣传的那么好”,“吃相”也不是那么“优雅”。多方信息表明,纵使“身边人”“实际测评”“真情实感真心推荐”的产品,往往跟“眼见”相差不少,或者根本就是“货不对版”——多个短视频、直播平台“现场”卖得热火朝天,而评论却“哭声一片”。频频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欺骗性带货,加之“直播数据造假”“暗藏灰色产业链”“付款方式随意”“退换货维权难”等,“坑”连“坑”,既戕害了诚信守法的底线,也侵蚀了平台经济的生态环境。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网红带货”得有规矩。一方面,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这就是说,对“新业态新模式”和“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支持与促进是有前提的,是建立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基础上的支持与促进。没有合理的监管制度,“网红带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永远“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另一方面,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红带货”没有理由触碰或者逾越法律底线。当“网红带货”泥沙俱下甚至演绎成“割韭菜”,规范和依法强化监管就是必然的。只有把“网红带货”纳入法治化轨道,方能促使“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走上规范化发展之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要把包容审慎与严格执法有机统一起来,要把企业自律、行业协同和政府监管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立法上看,《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已然对“网红带货”过程中涉及的虚假宣传、数据造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既不存在立法缺失,也不缺乏市场监督治理部门,缺的就是全方位、无缝隙的监督和不打折扣的依法治理。

  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电商平台也有规范“网红带货”的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若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但应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之外,还应当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规范和监督“网红带货”行为,既需要行政主管部门雷霆干预,更需要商务平台自觉提高“门槛”,通过相应的政策解读及商业道德自律培训,明确商业行为中的可为不可为,方能促使商业市场参与者主动适应越来越规范的行业生态环境。

  (刘英团)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