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见更多小区给业主“发红包”

2019年12月17日08:35

来源:大河报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昨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获悉,郑州市锦绣园小区业委会准备拿出20万元给广大业主“发红包”。原来,这20万元钱是2019年该小区的公共收益结余。业委会为了征求广大业主对于“发红包”一事的意见,还特意召开为期半个月的业主大会,讨论这笔“红包”应该怎么发。(详见今日本报AⅠ·08、09版)

  诚如该小区某业主所言,“钱不在多少,关键这是业主应有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业主的所有权包含两个方面:所购房屋的专有所有权,小区内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共同所有权。理论上说,小区共有部分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当然应该归产权人,也就是广大的业主。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委托对公共部分实施管理和维护,不应该也没理由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据为己有。问题是,不应该发生的事在现实生活中一再发生,物业公司原本是受雇于业主,但却大有反客为主、越俎代庖之势。

  究其原因,经营小区是个“技术活”,财务公开则是一个“良心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专项维修资金有结余,也可以用于向业主分红等其他用途,但必须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由此涉及两个问题:小区收益从哪里来,各项开销到底是多少?这两个问题得不到回答,小区收益注定是一笔糊涂账,无论小区有多少创收渠道,都能被物业公司轻描淡写的一句“入不敷出”化为乌有。正因为如此,锦绣园小区给业主“发红包”的前提是“晒账”,各项收入逐一记录在案,账面余额一目了然。对于业主来说,“晒账”其实比“发红包”更有意义——只要财务足够公开,即使小区真的“入不敷出”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反之,如果小区财务只是一笔糊涂账,纵然偶然发一次红包,也很难真正取信于业主。

  督促物业公司积极履职、主动“晒账”,认真负责的业委会不可或缺。同样是锦绣园小区,大河报在2017年和2018年曾连续报道小区前期物业令业主感到“闹心”的事。如今,在业委会的主导和全体业主的积极参与下,不仅小区面貌焕然一新,小区收益也开始向业主“分红”。这既是小区经营的优秀模板,同时也不失为业主自治的一个成功典型。

  今年初,本报曾报道了郑州郑东新区福泽门小区给全体业主发红包的事,由此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小区给业主发红包的事越来越多,这无疑是一件令人感到欣慰的好事。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小区因为业委会缺席而导致“大权旁落”,与其羡慕“别人家的小区发红包”,不如积极推动小区管理中的业主自治,以更加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更加透明的财务公开,来维护业主自身的权利和收益。

编辑:梁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