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是维权必要

2019年12月19日07:48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收益账目不公示,小区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或少交物业费。对此,笔者以为,业主当然有权拒交或少交物业费。这种拒交或少交,也是一种维权的必要。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小区公共财物、场地,如公共停车场、电梯墙壁广告位等,其所有权属于全体小区业主,由此产生的收益,当然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起码也应该有知情权和分配参与权。而小区物业只是一个服务者和代管者的角色,其当然有责任有义务适时向业主公示和说明。其中,如果物业有投资、有付出,也可以参与分成等,但这是另一个问题。

  同时,物业进驻小区提供服务,也就相当于与广大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物业不公示小区公共收益账目,就相当于擅自改变了此前的服务条款,明显损害业主权益,属于不执行或折扣执行自身责任义务,业主当然有权暂停服务合同,暂停交纳物业费,这具有扎实法理基础。但要明确的是,这样的拒交或少交,只是暂时性的,而非永远不交,待物业与业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后,还是应该按照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交费义务,毕竟这是每一位公民的诚信底线。(余明辉)

编辑: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