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同命同价”彰显公平正义

2019年12月23日07:5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近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郴州市永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按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7万余元,而非老标准的2万余元。这并非孤例。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见12月22日《新京报》)

  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标准不一的情况却由来已久。“同命不同价”不仅极易激化城乡矛盾,也极大伤害社会公平公正。终结“同命不同价”,是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这无疑推动了“同命同价”落到实处。

  实施赔偿“同命同价”,直观地给人们以“平等”的认知。人们也许会因户籍与岗位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和财富的差异,但对逝去的生命却不应该也没有理由“身价”不同。更何况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农民涌入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当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张玉胜)

编辑:史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