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踢群第一案”看群主权力

2020年01月16日08:28

来源:河南日报

  □舒心萍

  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柳孔圣诉刘德治侵犯名誉权“踢群第一案”被通报。(据1月15日大众网报道)

  “踢群第一案”应该说很具代表性,原因是揭示出许多新的问题。比如,群主是否具有“踢群”的权力?群主实施“踢群”的行为后,是否侵犯被踢群员的名誉权?众所周知,无论是微信群,还是QQ群,都是时下很流行的社交平台,很多人每天在群里发言、交流,甚至观点交锋,很是热闹。

  在上述案例中,据报道,2018年,青岛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在成为“诉讼服务群”新群主后,发布群公告: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此后,群成员律师柳孔圣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然而,令这位群主没有想到的是,这次“踢群”惹来了麻烦,2019年2月22日,被“踢群”的柳孔圣以刘德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德治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德治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由此该案也被称之为“踢群第一案”。

  经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因柳孔圣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在笔者看来,法院的裁定厘清了“踢群第一案”的法律界限,即“踢群”是群主的一项基本管理权限,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外,此案还告诉人们,诉讼权也不能滥用。类似互联网群组,群主拥有发布公告、发出警告、对不遵守规则者实施移群、踢群的权力。作为广大群员,既然选择入群,就要遵守群规,服从群主管理,不然就有被“踢群”的可能。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