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联网+”大有用武之地

2020年05月13日07:3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评论员赵志疆

  一提起打官司,很容易让人想起的一个成语就是“对簿公堂”。在这个成语里面,包含着传统法律诉讼的几个关键词——首先是场景:双方当面对质;其次是形式:以“簿”也就是诉状为依据;再次是地点:公堂之上。随着时代的发展,诉讼制度也在发生着深远变革,如今,即使不用“对簿公堂”,也一样可以平息法律纠纷,保障各方利益。

  5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大河报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一起涉疫情租房纠纷,该案通过线上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不必打官司即可使双方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李某与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的某处商铺,租赁给李某经营主题餐厅使用。由于突发新冠疫情,导致李某无法正常经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协议。高新区法院接受原告网上提交的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立案。经多次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当事人线上提交的确认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官司并不复杂,但却颇具代表性。与传统“对簿公堂”的形式不同,此次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去法院,就完成了全部法律流程。究其原因,在于两点:首先是法院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并将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其次是,从立案申请、提交材料、开展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完成司法确认等全部工作,基本都是在线上进行。

  这种令人感到耳目一新的诉讼形式,既是基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考虑,同时也是顺应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要求。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个城市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试点,郑州市位列其中。试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法律纠纷因此呈持续高速增长之势。由此,不仅对法院工作构成了压力,同时也对法院的履职能力构成了考验——如何在纷繁的各类法律纠纷中,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严肃课题。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其中要求,要以“坚持强化科技驱动”作为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之一,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能力。在民事诉讼领域,“科技驱动”下的“电子诉讼”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也在此次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展示——从立案申请到完成司法确认,全部过程都是在线完成,由此大幅提升了案件办结的速度和效率。

  在互联网业务突飞猛进的当下,“电子诉讼”正在面临着日益广阔的应用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推进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司法互联网+”,已经成为适应时代需求的必然选择。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案件持续增多,此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金额小、区域广、数量多,传统“对簿公堂”的诉讼形式因此面临严重的挑战,因此,许多受害人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而放弃维权。

  不再受“对簿公堂”的限制,意味着可以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意味着处理互联网案件更加直观有效;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意味着缩减互联网案件的司法流程。如此一来,更有助于遏制互联网犯罪,维护网络社会的风清气正。以此来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不失为推动建立“司法互联网+”模式的有力之举。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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