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受伤,谁的责任?

2020年06月10日07:43

来源:河南日报

  □本报评论员冯军福

  先来看个案例:有一天,张三和李四在学校自发组织了一场篮球赛。就在两人激烈对抗过程中,张三突然脚下打滑,摔倒在地,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张三为此花了一笔医药费,并且给日常学习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那么问题来了,张三能不能要求李四赔偿?学校又需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现实中,诸如此类的纠纷相当常见,也长期困扰不少学校。而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往往跟着“受伤”。有时候,即便学校没有责任,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也不得不承担一些“人道主义补偿”。这种“伤不起”现象,已经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绊脚石”。

  如今,这块顽石有望被法律一脚踢开。前不久通过的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自愿参加的体育活动,运动过程中被其他参加者碰到受了伤,不是出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话,受伤者不得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张三为什么突然脚下打滑,是因为自身技术不娴熟,还是校方存在管理过失?先厘清这些事实,才有助于认定责任。

  在很多法学专家看来,此次民法典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传递出一种法治理念,“就是体育活动有些伤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够苛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去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这种活动伤害更多需要自己来承担。”这一法治理念体现了时代进步,契合公平公正的法律本义,即判定是非对错、责任承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而不是单纯看谁闹得凶、比谁伤得重。

  将“自甘风险”原则纳入民法典,被不少人视作从法律层面为校园文体活动“松绑”。据了解,为规避运动风险,一些学校只好简化体育课,减少运动量。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实非家长所愿。而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体育场上出现的意外和纠纷将有望得到合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学校的压力也就相应减轻。

  不仅如此,“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还将改变人们的运动观念,进而为全民健身打开另一扇门。眼下,全民健身如火如荼,但体育运动的规范化并没有到位,很多人并不太重视运动前的热身准备运动,结果仓促上阵,很容易导致运动损伤。谁的责任谁承担,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法律常常是抽象的,只有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人们才可感可敬可畏。“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同样如此,它将会在今后具体案件的执行中发挥应有效力。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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