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据了解,疫情防控中,突发疾病且遇工伤认定难的医务人员不止她一人。由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的工伤认定之路不够顺畅。对此,专业人士认为,应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的付出,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见7月27日《工人日报》)
疫情发生后不久,国家就明确提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项规定强调了“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原因,而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求降低。可以说,这不仅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更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工伤认定“活”起来之所以值得期待,还在于伴随着科技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此时,面对典型性工伤认定,只强调“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显得有些滞后。昏迷抗疫护士未获工伤认定,工伤立法需释放人本情怀,只有跳出对工伤认定“三要素”机械化的理解,不再固守其狭隘的文字含义,从而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让工伤认定“活”起来,才能更好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更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