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致伤赔百万具警示意义

2020年08月27日07:37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近日,绍兴法院披露的一起案子上了热搜。2015年,周女士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而且没有拴绳,周女士很害怕,便要求丁某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无奈之下,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快经过藏獒时,狗突然转身向她的方向走去。周女士更加害怕,试图躲避时发生车祸,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法院判决丁某赔偿其损失100余万元。(见8月26日《都市快报》)

  根据《侵权责任法》,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像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犬只的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烈性犬致他人受伤的,即便犬只主人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致人伤害的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扑、抓、咬、撞倒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龇牙等恐吓行为。像藏獒等烈性犬,其本身的体形、外表即存在一定令人胆战心惊的危险性,足以让人害怕。在普通人看来,即便是从这些犬只身边经过,都会心存恐惧,要是这些犬只突然出现在身边,更会受到惊吓。因而,烈性犬等动物惊吓他人致使受伤事件,符合社会经验和常识,犬只主人难逃其责。

  犬只肇祸的实质是人祸。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遛狗不拴绳等行为既有失公德,也涉嫌违法,更可能因犬只肇事而承担巨额赔偿。这起因藏獒惊吓他人而承担100余万元赔偿的事件,应成为动物饲养者的普法教科书,警示文明饲养动物并尽到管理义务,以免无辜者遭遇“飞来犬祸”。          (史洪举)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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