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治理防范“大灰狼”潜入校园

2020年09月21日10:18

来源:河南法制报

  □峻峰

  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意见》的发布,立刻引起舆论关注和一致好评。不少人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司法执法机关落实执法为民的积极举措,其实施将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大灰狼”潜入校园,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印发“一号检察建议”,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近两年,一些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备受关注。例如,贵州省贵阳市某学校教师刘某某猥亵案中,刘某某曾因强奸学生被判刑。一名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长期在学校工作未被发现,再次犯罪使学生受害。江西省婺源县江某某猥亵儿童案中,江某某曾因猥亵学生被免去某学校总务主任职务、职称降级,退休后又被学校返聘,并再次犯罪。

  此类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使人们警醒和思考,要从源头上防范这些“大灰狼”再次在校园任职,避免有性侵犯罪记录和倾向的人员接近未成年人。

  事实上,全国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是,对于此类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达到预防目的,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执法机关,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因此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地限制有性侵犯罪记录人员接触未成年人,从源头上防止此类人员再犯。

  毫无疑问,关口前移、源头预防,是预防各类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的最有效的办法。在初步掌握了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规律的情况下,防范熟人作案和重新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由此看来,此次出台《意见》是有的放矢,是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行为,不仅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也体现了上述机关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为和担当。这种涉及各类教育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制度,不仅能够起到防范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教育和警示意义也是巨大的。

  我们相信,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实施之初还需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改进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充分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问题,做到在全国统一规范地适用该制度,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火墙”。

  构建防范未成年人受到非法侵害的坚强网络,不仅仅需要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和各类校园管理方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广大学生家长有权对各类学校人员聘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级教育机构把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好,以便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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