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就是为了搞钱”?

2020年10月13日07:50

来源:河南日报

  “法律为公不为私,其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绝不是为了让办案人员‘搞钱’。”

  □评论员薛世君

  近日,一段录音引发轩然大波。

  据《北京日报》《新京报》等媒体报道,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公安局在办理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时任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鹏、指导员涂绍吾多次向涉案公司代表表示“只要拿钱,即可撤案”。随后爆出的录音中,刘鹏称:“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

  “办案就是为了搞钱”的说法一出,舆论大哗,众人惊诧。目前,张家界市公安局已与驻局纪检监察组成立联合调查组,赴慈利县开展调查,并表示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但是我等被雷得外焦里嫩的围观群众,却依然未能从惊诧中回过神来,天下居然还有这样的荒谬之事。

  看到这则新闻时,我最初的感觉是大跌眼镜、目瞪口呆。公安机关办案的初衷,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依据事实秉公执法,实现公平和正义,啥时候成了“搞钱”了?法律为公不为私,其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绝不是为了让办案人员“搞钱”,绝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的“摇钱树”。如此堂而皇之的职责错位、如此变形扭曲的职业道德,岂非与初心南辕北辙?如此严重践踏法律尊严和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仰,又怎能不引发汹汹非议?

  后来,多了解了一些新闻细节,看到曝光的网文中说,与武汉远成公司类似的其他省有大概十几家企业、数十余人,都是在交钱之后被撤案或不起诉。再结合媒体报道和网友披露的类似案例,有一种苗头或者说是一种现象值得警惕——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跨区域管辖外地案件,动辄冻结外地企业资产,且往往是先抓人,再“谈钱”。这种行为模式,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刘鹏口中的“办案就是为了搞钱”。有网友甚至把这种做法称为“异地互害”。

  回头再看刘鹏亲口吐露的这一套“搞钱”潜规则,直叫人细思恐极、触目惊心。最可怕的不是个别公安人员的胆大妄为,而是司法居然可以“讨价还价”,办案居然为了“搞钱”。

  公安部今年7月份曾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发生趋利性执法和单方面跨区域执法等问题。并在8月11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其中明确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奈何规定之严,依然挡不住个别害群之马的任性。

  如今,世界经济萎靡不振,我国上下都在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矢志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其中的一大关键,便是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而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各地都在不遗余力地持续优化。但是,别人家的营商环境自己无需上心,伸向异地的“黑手”让人防不胜防,如果这种找异地企业“办案搞钱”的做法成为路径依赖,“异地互害”的现象日益泛滥,那么整体上来说,对营商环境将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刘鹏还对媒体说,“他们就是把我当成敌人消灭了,也不会改变案件走向”。案件的走向只有一个,而且也不应该发生什么改变,那就是依法办理。某个人是不是“敌人”,要不要“消灭”,自有司法机关依法裁处,但“办案就是为了搞钱”这样的职责定位、这样的扭曲行为,却毫无疑问是法治社会的“敌人”,是营商环境的“敌人”,是铁定必须要消灭的。

  当然,远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人员是否犯下非法经营罪,自有依法调查结果,不应因所长的惊天之语而被裹挟。但即便是非法经营犯罪实锤了,依法处罚便是,丝毫不影响刘鹏等办案人员“要钱”行为的荒唐性,更丝毫不影响大家去质疑和谴责“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这样的“初衷”。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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