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民警寻子20年”,呼唤法律祭出利剑

2020年10月22日07:40

来源:大河报

  □刘哲

  据中国最大的寻找失踪未成年人公益组织“宝贝回家”发布的数据,我国失踪儿童数量自1978年后逐年攀升,到1990年达到峰值13431人,之后回落,从2000年开始每年数量保持在1200—1700名,和公安部“团圆”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的数量统计相近。根据后者的信息,近年找回率为96%(包括离家出走、迷路等的找回),无法找回的大致在40—70人。

  治理拐卖儿童犯罪,是个系统工程,关键是必须把治理严格纳入法治层面。2016年,刘德华主演的寻子影片《失孤》公映后,即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新生儿采集DNA制度,DNA不能对应的不予入户。再如加大打击买方力度。但这方面的立法“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现实中我们甚至屡屡看到,找到孩子的一方乃至有关部门,不但不追究买方责任、反而为“养育”表示感谢!

  尤其需要商榷的还有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力度。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1997年大规模修改刑法时,在第四章加上了第二百四十条规定。1999年到2019年20年间产生了九个刑法修正案,无论形势如何发展,此条稳若泰山。

  这条法律“弹性”实在是太大了。可以看到,拐卖了很多名儿童的犯罪分子,仍然可能逃脱极刑。现实的法律实践也是如此。

  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重要一条就是量刑宽松,犯罪代价和收益不成比例,导致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把魔手伸向儿童这一最应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其中的一些人贩,刑期服满后驾轻就熟,重新操起老行当,最终发展为累计拐卖数十名儿童的重犯。

  “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关注何树军们的眼泪,顺应社会呼声,是时候及时修改刑法有关规定,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了。


编辑:魏蔚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