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部分高校在校内提供HIV匿名尿检包自助售货机,购买检测包仅需30元。学生可根据说明指示自行采集尿液,再将密封尿样放回样本收集箱,无需提供个人信息。(12月1日 央视新闻)
高校提供HIV匿名检测机,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也维护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然而,部分网友对“匿名”机制提出了质疑,认为艾滋病患者不该感到羞耻,此举更有“变相歧视”之嫌,真是这样吗?
笔者以为不然。一方面,羞耻并非一无可取,它虽是一种痛苦的情绪体验,但也是一种应激的心理反应,而且“知耻近乎勇”。这说明,羞耻有时也能成为保护自我的借力点、调适自我的动力源。另一方面,病历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艾滋病患者的“羞耻权利”,既有实际作用,更受法律保护,岂能随意剥夺?而权利的赋予,是一种保护,又怎能称作歧视?
今天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关于艾滋应该知道的事”也冲上了微博热搜,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和关注艾滋病人,为消除人们对艾滋的误解和偏见而发声,这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任何事都是过犹不及的,善意应该温暖别人而不是感动自己,否则,就可能演变成道德绑架。错的是对艾滋病和艾滋病患者的污名化,艾滋病患者是受害者不是犯错者,为何要改,有何可改呢?
其实,“为了避免艾滋病被污名化,你就不能感到羞耻”,本就是一种强盗逻辑,道理上讲不通,实际上也行不通。从心理学上说,羞耻的产生,或是基于个体所存缺憾,或是缘于违反社会常态。对个体而言,“缺憾”的判断有很强的主观性,答案因人而异。即使艾滋病患者将自己的病视为“缺憾”,也不能简单归因于其对艾滋病的误解和偏见,毕竟病痛的折磨、高昂的药费和他人的议论,都可能成为“压在骆驼身上的稻草”。因此,旁人无法感同身受,更遑论加以控制了。于社会而言,“常态”的纠正需要时间。艾滋病长期和“滥交”、“吸毒”等负面标签相粘连,对人体危害大、有传染性、难以治愈。前者是刻板印象,后者是固有事实,二者皆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和改变。这意味着,现实中仍会有不少人谈“艾”色变,艾滋病患者的羞耻感不过是派生而来的。纠正后者,而非前者,是本末倒置,无异于掩耳盗铃,注定是白费工夫。
至今年10月,我国报告的现存艾滋病感染者104.5万例,处于低流行水平。这固然可喜,但也可能意味着,这个群体的声音变小了。因此,我们应更加尊重艾滋病患者的自身意愿,给予其充分的“羞耻自由”。羞耻感的消失,应是一个主动抛弃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强制消灭的结果。加强艾滋病相关知识的普及,加大艾滋病科研攻关的投入,消除歧视,等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变得更暖,“羞耻”的保护衣也就自然褪下了。(邓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