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9点后不准跳广场舞,未尝不是对跳舞者的一种保护

2020年12月04日14:26

来源:大河网

  12月2日,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规定,深夜广场舞不停歇,喧闹声扰得人无法入眠,这样的行为,明年元旦起在许昌将违法,且会被罚款。(12月2日 大河报)

  广场舞噪音扰民,频频见诸报端,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因,是“休息权”和“锻炼权”相撞。二者既是人类调节生理机能的需要,又是我国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表现,都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自然难以决断。既然两利相权,难取其重,便只能各退一步。因此,制定地方法规,厘清两权的边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双方的利益——其中当然也包含对跳舞者的保护。

  这并非信口开河。首先,《条例》保障了跳舞活动的正当性。违规的是在“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进行的,“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这意味着,只要跳舞时间或过程符合规定,就具有了受地方性法规保护的“反向正当性”,他人无权干涉。其次,《条例》保障了处理人员的中立性。与跳舞者站在截然相反对立面的居民,只有“举报权”,而没有“处理权”。《条例》的出台,实际上也是对“处理人员”的一次“提纯”,只留下了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执法者。最后,《条例》保障了惩罚措施的合理性。“警告”和“罚款”,是唯二的惩处手段,对罚款的金额也进行了公示。这意味着,泼粪、泼水、放鬼音、大悲咒等“回敬”方式,已不再合理,甚至涉嫌危害公共治安、侵害他人名誉,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该法规对跳舞者并非全无益处,可为何这些“保护”却被我们忽略了呢?

  这大概是因为,法规只对跳舞者做出了明文规定,似乎有失公允,更难以和“保护”相连。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绝对自由”,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自由都是并行不悖的,正如“安静的休息”对上“吵闹的锻炼”,总有一方的“绝对自由”要沦为牺牲品。无论法规是否出台,要么扰民,要么停止,起舞总得有一个结局。法规不过帮结局选配了最佳出现时机,双方都有得有失。而且,从上文中也可看出,《条例》中不乏对受扰居民的“暗中限制”。另一方面,法规制定以跳舞者为中心,很可能只是出于其它方面的考量。毕竟,相对于休息的居民,跳舞者不仅总人数较少,管理难度和成本较低,而且时间调整比较方便,法规可行性和接受度较高。总之,所谓的“针对”,可能不过是一种错觉。

  事实上,自2009年起,我国就设立了“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观念早已渐渐深入人心。广场舞参与门槛较低,又能广泛动员,无疑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全民健身运动。此时,更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使跳舞者文明锻炼,撕掉“扰民”等负面标签,广场舞也能成为文明城市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邓晨迪)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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