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要不忘保护好公民隐私

2020年12月23日08:27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孙梦飞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受理并审结首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今年7月14日,重庆市一冷冻仓库部分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但在这个时候,该公司以“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为由,将重庆市各区县1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详细信息发布在其公众号并供网友下载。

  借疫情泄露他人隐私的案件,并非个例。此前,四川省成都市男子王某将一张内容为“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发布在微博平台上,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的当下,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公民隐私信息被泄露后,会产生一系列难以预料的后果,给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疫情防控是极其严肃的工作,隐私保护同样不是儿戏。借疫情防控肆无忌惮泄露他人隐私,既不道德,更触碰了法律底线。对此类案件要坚持“零容忍”,保护公民隐私信息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不受干扰。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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