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并举,让少年的你永远青春美丽

2020年12月28日07:36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峻峰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内容包括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

  两部法律的修订,是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将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加强对违法犯罪的预防打击,从源头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呼吁加强预防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少专家学者也建议对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是适应最新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是惩治违法犯罪、守好法律底线的必要之举,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严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审慎态度,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不仅可以严厉制裁严重危害社会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而且可以有效发挥法律的震慑、惩处、教育作用。

  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不愿看到任何一个花季少年成为违法犯罪人员,受到法律的惩处。要让每一名青少年都能健康成长,一要加强对他们的保护,让他们远离侵害,二要从源头预防,确保他们不成为侵害他人的人。

  对于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来说,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发挥法律的教育和警戒作用,从源头预防青少年误入歧途才是最要紧的。

  因此,同时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强调并突出事先预防的作用。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进行分级干预矫治。该法围绕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采取训导等教育管理措施。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堤溃蚁孔,气泄针芒”……这些古训明确告诉人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孩子就像一张白纸,容易被侵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人如果小时候在不良的环境中受到污染,就很容易走上邪路。

  因此,必须从日常行为和社会环境、社会交往等方面,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要防范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更要防范未成年人参与斗殴、吸毒、赌博,痴迷网游等。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相关社会组织都要落实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强体系。

  “宁可架上药生尘,但愿世间人无病。”宁可规定刑罚的法律不发挥作用,只愿世上没有“问题少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我们相信,通过国家不断推进良法善治,少年智、少年强的大环境一定能够形成,少年的你一定能够永远青春美丽。

编辑: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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