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近日,郭敬明、于正相继发微博,就作品侵权问题向作家庄羽、琼瑶道歉,引发广大网友对原创作品版权保护话题的热议。
1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成文娟披露了一桩利用“洗稿神器”抄袭他人文章的案件,判决被告杭州快忆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通过“后羿采集器”提供伪原创服务,并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自媒体时代,“洗稿”无疑是一大公害。很多人都有过同样的体验,总有一些爆款文章看起来很“眼熟”,虽然在不同地方都看到过这篇文章,但却都无一例外标注着“原创”。谁都知道,这就是所谓“洗稿”。对于普通读者来说,看到“洗稿”文章,就像是被人骗着嚼了一遍剩菜,不仅毫无营养,而且令人望而生厌。对于原创作者来说,意义则大不一样,这不仅是一种粗暴的侵权,更是在实际中起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毕竟,相比起辛辛苦苦的“码字”,以复制粘贴为主的“洗稿”简直是太轻松。
有目共睹的是,“洗稿”产业虽然饱受诟病,但却在一片口诛笔伐中不断壮大。表面上看,这是因为市场需求过于庞大,其实,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违规成本太过低微,甚至,就连判断违规的标准都很模糊。
早期的“洗稿”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体力活”,以“搬运”为业者拿到别人的原创稿件,然后进行内容拆解、文字替换,及时组建了庞大的“搬运队伍”,受精力和效率所限,“洗稿”规模终究是有限的。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唾手可得的利益诱惑面前,“洗稿”产业已大踏步跨进智能化操作的“2.0时代”。摆脱了“手工操作”的技术限制之后,“洗稿”产业迅速呈现出规模化趋势,一支“搬运队伍”操控成百上千个“洗稿”账号已不是什么难事。在此过程中,所谓“洗稿神器”起到了助纣为虐、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
以“洗稿神器”为名,形形色色的“伪原创”工具,一方面降低了“洗稿”的难度,另一方面则拉低了“洗稿”的收益。“洗稿”难度降低,意味着谁都可以从中分一杯羹,“搬运队伍”日益壮大,必然意味着酬劳越来越低。于是,要想赚取更多的收益,就必须更加密集地“洗稿”,由此炮制出大量“伪原创”。内容为王的现实背景中,原创作者的生存环境日益因猖獗的“洗稿”变得逼仄,无论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还是从维护网络秩序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加以强力纠偏。其中第一步,莫过于先铲除那些助纣为虐的“洗稿神器”。
以“洗稿神器”为关键词搜索,网络上可以看到大量的广告宣传。以“神器”为名,开发制作者自然不遗余力进行宣传推介,然而“洗稿神器”满天飞的局面,不得不令人感到费解:如果说甄别“洗稿”尚且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洗稿神器”近乎赤裸裸的宣传本身就是一种挑衅,为什么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惩戒?就此而言,余杭区法院的此次案例颇具标本价值——炮制“洗稿神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令人意犹未尽的是,尽管“后羿采集器”被认定违法,但以其肆无忌惮对微信文章进行“洗稿”的恶劣行为,最终赔偿款也只有区区10万元。新的《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将大幅提高至500万元。随着赔偿额的大幅提升,或将让“洗稿”者感受到切肤之痛。以此为背景,有必要尽快明确针对“洗稿”行为的清晰法律定义——提高“洗稿”的法律代价,首先就应该明确什么是“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