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宇(中国传媒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新闻传播学博士后)
数字信息革命以来,人在网络空间逐渐有了新的对象化存在——数字自我。数字自我的本质是数据体,来源于人的意识的数字化表达和实践活动的数字化痕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活动的丰富,复刻着人的思想意识、性格秉性、活动轨迹等各方面信息的数字自我变得日益“丰满”,但也因为“发育”得太快,出现了令人担忧的诸多畸形,凸显了数字自我异化程度的加深。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数字自我“碾压”现实自我。当前,网络“自媚”现象愈演愈烈,很多网民耗费大量精力财力“美化”数字自我,涌现出海量“蛇精脸”“网红妆”等与现实自我大相径庭的同质化数字自我。有很多网瘾沉迷者在游戏中夸张奔放、英勇神武,但现实中却腼腆内向、懒惰消沉。还有众多网民被智能设备绑架,长期脱离现实生活,沉浸在网络活动中不能自拔。不论是“刻奇”“自媚”还是沉迷,不少网民已产生“我就是游戏中的‘我’、现实的我远不及虚拟的‘我’、我要成为网络中的‘我’”等想法,久而久之变得厌弃现实自我、逃离真实生活。
虚假、多重数字自我遍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身份验证和角色定位也依赖现实社会关系。网民的身份和角色可以相对自由地塑造,且难以识别和追溯,滋生了众多身份不明且角色多重的数字自我。“多机多卡多待”直接衍生出了“多号多身多面”的“数字众生”。很多人刻意隐藏现实身份,制造多重数字角色,把网络空间中“肆意妄为”的惯性也延伸至现实生活中,逐渐模糊了现实和网络的界限。由此,电信诈骗、网络欺诈、盗用冒用他人账号等行为屡禁不止,“被代言”“借身份”等现象屡见不鲜,还出现了一些“李鬼遇上李鬼”的假数字自我之间的“翻车事件”。
数字自我的分裂和迷失。在互联网时代,数字自我是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人却使之成为异己的对抗性力量,分裂为自我的对立面。很多网友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保持理性的自我,但在网络空间中却易受裹挟而表现出“盲动主义”。还有的人置身信息洪流产生自身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大幅提升的幻觉,或是因网络生活的便捷而出现“无所不能”的错觉,“宅文化”“自我中心主义”的盛行与此不无关系。更有甚者,为博眼球、吸流量,不惜自毁形象,为“泛娱乐浪潮”推波助澜,制造出一些有失道德和体面的负面事件。
数字自我异化,根源于人的网络实践活动异化。网络实践,本来是人们利用数字化中介从事的主体性的、发挥自觉能动性的新实践方式,但随着网络应用、内容、终端的剧增,很多网络行为日益被平台和算法所引导,信息交换被无关信息和雷同信息所扰攘,社交活动更多被陌生人社交和人机互动所挤占,时间和精力愈加被网络游戏和视频直播所分散。随着网络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和在网时间的持续增长,数字自我将愈加“壮大”,如果任由其“畸形”发展,将造成数字自我与现实自我更加明显的反差,可能更加排斥现实自我,并逃离现实生活,在制造与经营多重数字自我的过程中彻底迷失。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和阻碍人的数字化生存发展。
纠正数字自我异化需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从组织和社会层面来讲,需要绵绵用力提高社会整体数字化技能和素养,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平台监管及治理法规,坚决遏制平台“流量为王”,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数字自我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总体上提升对数字自我的治理水平。对于平台方来说,作为网络运营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则应承担起应尽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大对数字自我的甄别、认证和信用评估,利用技术优势有效引导和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
数字自我快速崛起并与现实自我长期共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事实和常态,如何正确认识和理性塑造数字自我是每个网民必须面对的新问题。身处数字时代,网民必须加速主体觉醒,强化让网络服务人而非异化人、让技术造福人而非裹挟人的认识与能力,全面提升识网、用网、适网水平。纠正数字自我异化,个体需主动提升网络道德,自觉遵守网络规约,主动适应技术变革和发展趋势,努力调适线上与线下的关系,用自省自控自律将数字自我导向健康发展,实现从被动地“活着”转向智慧地“生存”。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29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