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评:椰树只能靠“辣眼睛”广告“吸睛”?

2021年04月03日10:2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莫一尘

  近日,椰树集团发布了一则“辣眼睛”的广告——“椰树集团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专业不限只要懂写作,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帅哥追。”广告发布后,引发舆论质疑。最新消息是,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椰树集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对椰树集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启动了立案调查。

  这不是椰树集团第一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比如,2009年,因为在海口市公交车上投放“老婆喜欢老公喝椰树牌石榴汁”“木瓜饱满我丰满”等文字广告,椰树集团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违规发布,责令立即停止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再如,2019年,椰树集团因为胸模代言人一句“从小喝到大”的广告词,被海口市龙华区工商局行政处罚20万元。

  常言道,人不可以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然而,椰树集团却没有吃一堑、长一智,反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公序良俗的底线。用出格的广告“亮点”来“吸睛”,显然与《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的价值观要求是背道而驰的。类似于“培养正、副总经理……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帅哥追”的广告词,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对于企业来说,广告具有知晓品牌、确信价值、促进购买等多重意义。或许,椰树集团的这些“擦边球”广告,可以利用引发舆论争议而保持品牌曝光度,但是本身没有丰胸等功能的椰汁,毫无疑问是在误导消费者,这也是椰树集团屡屡被监管部门惩处的原因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违反相关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椰树集团为何屡教不改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其多年来的年均销售额一直在40亿元左右徘徊不前,且产品严重单一,口味多年不变,被不少业界人士用“老化”一词形容。在此提醒椰树集团,与其不断通过“辣眼睛”的广告来蹭热度,不如用心专注于产品的更新升级,真正把品牌做大做强。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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