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峻峰
近日,“广东佛山一岔道口62万车主违法,总罚款超1.2亿元”的新闻引发舆论持续关注。新华社发出微评指出,“验收合格”不是“天量罚款”挡箭牌。近期,连续几起关于交通执法罚款的事件,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对此,在4月14日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
毫无疑问,道路标识标线设置和电子抓拍设备对车辆通行安全、保障通行秩序、预防事故发生发挥了促进作用,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和罚款对交通参与者也是一种教育和引导。
但是,一些电子设备抓拍过多过滥,被群众指为“吃相太难看”。3月中旬,媒体报道广东省茂名市沈海高速3374公里处的“电子警察”,一年“拍”出了2500万元罚款,被网友称作“抓拍之王”。相比而言,佛山的电子眼,3分钟就能抓拍27次,的确是抓拍的“王中王”了。
前不久,新华社记者在北方某县调研发现,一个山区县,一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才1亿多元,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交通违法罚款一年竟“创收”3000多万元。交通罚款竟然“撑起”了地方可用财力的近三分之一,岂不是咄咄怪事!
显而易见,当前交通罚款过多过重,成为广大驾驶人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3月上旬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建议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响,这是多数人基于相同经历产生的共鸣。
电子设备“乱作为”的原因不在设备,而在管理。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如果没有发现这种情况还算罢了,如果早已知道这样的情况,不但不去纠正,而且还在心中窃喜,认为这样可以增加很多罚款收入,那就违背初心和民意了。
执法处罚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将执法管理变成了变相罚款,就与人民要求的公平公正是相反的,是违背人民的基本意愿的,这种执法行为不仅不能产生良好的执法效果,反而有悖为民情怀,严重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
执法行为,只有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所接受。法律规定原本没有错误,却在执行环节出现偏差。虽然造成偏差的人可能是无意的,但其实际后果就会偏离立法的原则和处罚的本意,不能起到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只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执法效果,让人们对有些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
要确保良好的执法效果,确保人民群众满意,就不能放任凭借电子设备以罚代管的现象长期存在。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辖区交通标识加强排查,让那些不合理的“霸王设备”迷途知返,推进交通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提升道路通达性,减少司机对于交通罚款的心理恐慌,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有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