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遗嘱应该是老人临终之前要面对的事情。不过,中华遗嘱库发布的《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提前立遗嘱做好财产规划,从2017年到2020年,“80后”订立遗嘱总人数在四年间翻了将近7倍,甚至有“00后”已开始立遗嘱。
“你是打算把我笑‘死’,好继承我的花呗吗?”网络上的段子,正在成为现实:“白皮书”显示,虚拟财产正在成为“90后”遗嘱内涉及的主要财产类型之一,占比21.35%。换句话说,每5个考虑“身后事”的“90后”年轻人中,就有1个关注自己的虚拟财产。
法国思想家蒙田说,“谁教会人死亡,谁就教会人生活。”正是因为死亡的不可逾越,更加显示出珍惜生命的宝贵,以及拼搏奋斗、享受生活的重要。如果说年轻人立遗嘱,显示出了他们乐观豁达的一面,越来越多年轻人关心自己的虚拟财产,体现出的则是细致和严谨。他们虽然看淡了生死,但并未轻薄生活,每一笔虚拟财产,都来源于生活中的积累,这也是他们留给这个世界的真实烙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物品被虚拟数字所替代,货币、有价证券等实物资产也快速向虚拟财产转移。数字化建设方兴未艾,“无现金社会”日益临近,不难预料的是,虚拟财产将在公共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会成为个人的重要财富载体。关心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继承权,显然并不多余。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不过,仍需看到的是,并非所有的虚拟财产都能名正言顺地成为虚拟遗产。其中差别在于,遗产强调的是归属权和支配权,而按照现有规定,虚拟财产中的部分内容只有使用权。简单说,继承微信、支付宝、游戏账号中的余额没有异议,但能否继承这些账号本身仍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私密性的网络财产属于用户隐私,不可以继承。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既然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所有具备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品应该都可以继承。“用户隐私”条款的存在,则使虚拟财产的继承并不都是那么容易。现实中,社交媒体账号、自媒体账户等确实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质,但与此同时,某些优质账号本身也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除此之外,QQ靓号之类稀缺资源,也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这些账号虽然是虚拟财产的一部分,但是否涉及用户隐私,能否被继承,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上的争论由来已久,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争论焦点已从最初的“是否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转变为“怎样定义虚拟财产”的问题。相比起司法领域的探索和改革,多数互联网平台的态度却始终不变。具体使用过程中,不少互联网平台都有这样的条款:“用户账号所有权归本平台所有”“由于账号、密码等信息外借、泄露或者被他人盗用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此类“霸王条款”不仅具有“不可商议性”,而且有着一种“宣誓主权”的性质,虽然饱受诟病,但却始终不为所动。究其原因,虽然网络账号被视为虚拟财产,但其本身却是附着在网络平台之上。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很容易引起争议乃至纠纷。
实际上,破解“隐私性”条款的掣肘并不难。既然是个人隐私,理应尊重个人意愿,以遗嘱的形式对具备个人隐私性质的虚拟财产作出安排,本身就是个人意愿的一种充分表达。对此,相关法律不妨作出相应调整,明确“隐私性”条款适用范围即可。相比之下,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显然更为复杂和困难——那些具备财产属性的网络账号,到底属于用户还是平台?
《民法典》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权利,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奠定了基调,但这仍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今年年初,最高法要求,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虚拟财产、基因技术、胚胎法律地位等新课题的研究,用精准审慎的司法裁判回应时代需求和科技进步。哪些虚拟财产属于物质遗产,哪些只是单纯的精神遗产?不同类型的虚拟遗产,是否应该进行区别处理?网络账号本身,是否可以被继承的遗产?这些问题仍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厘清网络财产的法律概念和属性,不仅有助于保护用户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将网络平台的利益诉求规范在法律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