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谭女士在某外卖平台点餐,吃完后身体出现不适。因为要在家里照顾孩子,就没去医院,自己买了点药,没找商家索赔。5月25日,当她想在平台上对商家进行评价时,平台提示“超过7天,不可评价”。谭女士称:“我觉得很不合理,既然我点了单就有评价的权利,为啥要限制我评价呢?”(见5月27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网络购物后对商家进行评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过,对于网购评价是否应有时间期限,法律并未明确。
外卖订单满7天后不允许评价遭消费者质疑,折射出的是网购评价机制有待完善。评价是否应有时限,相关法律应予以明确。设置评价期限不能是商家自说自话,而应写入法律,从而避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认知分歧,也可以促使消费者主动及时行使权利作出评价。
在此基础上,对于评价的合理期限范围,法律也不妨作出规定。目前,各个网购平台各自为政,期限长短不一,无形中造成一种不公平。对此,法律可以给出一个“下限”,规定评价期限不得低于多少天。总之,法律越细化,越能有力规范网购评价行为,推动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张涛)